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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王旗2023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10-21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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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3457329937XY/2023-1013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0-21
文号: 四政办发〔2023〕50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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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四子王旗2023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2023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排查的通知》(内建村〔2023〕2号)、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2023年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危房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乌建村字〔2023〕1号),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成果,保持过渡期内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保证危房改造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要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改造的住房符合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不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补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群众主体的原则。农村牧区困难群众是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危房改造以农牧户自愿、自建为主,统建为辅。

二、目标任务

2023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范围为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农村牧区低保户、农村牧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农村牧区低保边缘家庭等六类人员(下称“六类人员”)中其住房评(鉴)定为C、D级或无房户。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牧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且由嘎查村委会认定、苏木乡镇(乌兰牧场)审核为常住户的,全部列入今年改造范围进行改造。

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危房改造工作。同步完成档案建立和信息录入工作,保持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政策稳定性、连续性。

三、实施步骤

(一)确定对象。各苏木乡镇(乌兰牧场)、嘎查村要对辖区内常住户逐户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结合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结果,进一步核实危房存量,建立危房改造台账。危改户经苏木乡镇政府(乌兰牧场)审核后,报旗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定批复,下达危改任务。

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户申请、嘎查村审议、苏木乡镇审核、旗审批”的程序进行。在实施改造前,首先危改户要提出申请,旗消防和建筑工程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危房评定或聘请第三方进行鉴定,经评(鉴)定为C、D级的危房户及无房户(嘎查村委会出具无住房证明)与苏木乡镇(乌兰牧场)要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协议要明确改造方式、改造项目、改造时间及资金补助标准等内容。

(二)实施准备。

做好项目实施对象的政策宣传、组织动员等工作,争取农牧民的理解和支持,为项目的实施打好基础。严格执行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内蒙古自治区区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规范》等相关政策。苏木乡镇(乌兰牧场)负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要在每个施工现场安排质量安全管理员,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做好现场技术指导和检查,同时要把好建筑材料质量关;旗村镇建设管理股、消防和建筑工程技术服务中心负质量安全监管抽查指导责任,要加强对危房改造的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巡查指导。

(三)组织实施。各苏木乡镇(乌兰牧场)、嘎查村委会细化责任、安排工程进度,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工程,并组织人员按照实施方案、建设目标、进度日程进行跟踪督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并按时交付使用。

(四)验收方式。危房改造工程完工后,由苏木乡镇(乌兰牧场)自查,自查验收合格后由苏木乡镇(乌兰牧场)向旗危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旗危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牧户(危改户)、施工单位、嘎查村委会、苏木乡镇(乌兰牧场)、旗消防和建筑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对实施的危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确认。验收合格后嘎查村委会将改造内容和拟补助资金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改造后住房应满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达标、建筑材料合格、符合面积标准、工程质量观感合格、房屋内部干净整洁达到入住条件、农牧户档案和网上录入完成。

四、可享受国家补助资金对象的鉴别

(一)苏木乡镇(乌兰牧场)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对“六类人员”的身份认定。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牧区低保户、农村牧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牧区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二)按照历年来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问题要求,各苏木乡镇(乌兰牧场)要严格审查危房改造对象,有以下情形的不能享受国家补助资金:

1.财政供养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

2.嘎查村“两委”干部;

3.企业法人(股东);

4.在城镇有商品房和享受过生态移民、游牧民定居工程、入住幸福院等政策性安置住房的;

5.已经享受过国家农危改资金补助政策的;

6.已享受过易地搬迁政策的。

五、改造方式

我旗危房改造全部以自建为主,农牧户是危房改造实施主体,由其自行选择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进行改造,农牧户要全程监督施工过程及建筑材料质量,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苏木乡镇(乌兰牧场)、嘎查村委会不得大包大揽;对于农牧户自己选择施工队伍确有困难的,苏木乡镇(乌兰牧场)可帮助农牧户选择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由农牧户自行与其签订协议进行改造。

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牧户档案管理制度,纸质档案实行全旗统一格式、统一印制,主要包括危房改造审批表、农户申请书、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贫困证明、住房危险性鉴(评)定表或无住房证明、危房改造协议书、危房改造建新拆旧承诺书、竣工验收表、农牧户档案基础信息采集表、改造前中后住房照片等10项内容(维修加固的须有维修加固改造项目及工程量)等材料。农牧户纸质档案建立后,要将农牧户信息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录入到《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管理系统》中。严格控制低收入群体建设标准,避免因改造住房加重困难;严禁将不属于危房改造项目的附房、棚圈、院墙等工程列入危改项目中;严禁将仅实施房屋粉刷、墙体抹灰、地面铺砖、更换窗户屋面等装饰装修与提升住房主体结构安全性无关的项目列入危房改造范围。

六、建设标准

(一)新建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规范》(DBJ03-94-2018)中建房面积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调高面积标准。改造后房屋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

2.“六类人员”属于1人户的新建房屋面积农区不低于25平米,牧区不低于20平米。

3.与主房联建用于厨房、卫生间及仓储等用途的辅助用房,不计入危房改造建房面积。

4.新建户必须是一户一门,父母、子女、兄弟在同一个地址新建,不得相互贯通,不得分摊面积,必须建成每户独立的生活单元。

5.新建主房室内净高不低于2.6米,承重墙体建议厚度370MM,墙体采用合格的砖水泥砂浆砌筑,屋顶为草泥挂瓦,严禁使用彩钢板屋顶。

6.新建户建筑结构需具备抗震要求,设置地圈梁、钢筋混凝土过梁,房屋四角及纵横墙交界处,应沿墙高每隔不大于750mm设2Φ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750mm。

7.新建房屋同步实施房屋节能改造,包括实施墙体保温工程和门窗节能保温两部分。房屋外墙全部粘贴保温材料,施工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温材料必须使用具有阻燃性能的材料,验收时需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否则不予验收,不予兑付补助资金。外门窗必须选用具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产品,验收时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否则不予验收,不予兑付补助资金。

(二)加固

1.按照《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技术导则》的要求,被评定为C级的住房可采用维修加固的方式进行改造。加固后的房屋应满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达标。

2.坚持农牧户自愿的原则,由苏木乡镇(乌兰牧场)统一组织,农牧户自行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维修改造。施工前采取一户一策的办法制定改造设计方案,施工方作出资金预算,经农牧户确认后,农牧户与施工队签订维修改造协议后方可施工。

3.旗消防和建筑工程技术服务中心要对维修改造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嘎查村指定专人对维修改造进行全程监管,并建立维修改造档案。改造结束后,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

4.苏木乡镇(乌兰牧场)负责加固工程量的核实验收,负责协调农牧户将维修资金支付给施工队;旗危改办负责加固面积的核实;旗消防和建筑工程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依据第三方出具的安全性报告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中盖章确认;其他验收方意见与程序同新建房屋验收。

5.加固房屋同步实施房屋节能改造,建设标准同新建房屋节能改造标准一致。

(三)置换

农牧户现居住房屋无维修价值且没有能力新建的,选择安全的集体公房或闲置农房进行置换。原旧房由所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乌兰牧场)负责督促拆除清理,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原宅基地变更为置换后的宅基地。置换房屋必须是B级以上安全住房。

(四)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优先解决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问题,在实施危房改造时统筹考虑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安装。

七、补助标准

(一)新建

1.按照国家规定,符合条件的“六类人员”,牧区每户补助资金27500元,农区每户补助资金25500元。对同步实施节能改造的,在建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给予节能保温改造补助。具体标准为:建筑面积在25㎡以下(含25㎡)的每户补助资金3000元;建筑面积在25㎡~40㎡的每户补助资金3500元;建筑面积在40㎡以上(含40㎡)的每户补助资金4500元。按照国家危房改造政策的相关规定,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旗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乌兰牧场)要将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资金补助名单报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农牧户“一卡通”账户。

(二)加固

“六类人员”加固改造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500元,户均补助不超20000元。改造后不够规定面积的按实际改造面积据实补助,如改造面积超出规定面积,超出部分资金由农牧户自筹解决。对同步实施节能改造的,在住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给予节能保温改造补助。具体标准为:建筑面积在25㎡以下(含25㎡)的每户补助资金3000元;建筑面积在25㎡~40㎡的每户补助资金3500元;建筑面积在40㎡以上(含40㎡)的每户补助资金4500元。

(三)置换

置换的房屋按实际价值补助,不超过新建房屋的补助标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住建部门负责危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具体由村镇建设管理股负责做好组织调度工作。

(二)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旗消防和建筑工程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危房改造工程质量不定期进行巡查和指导,苏木乡镇(乌兰牧场)负责危改工程质量具体监管,落实质量安全监督员,全过程现场监督指导,帮助农牧户把好建筑材料质量关,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强化资金管理。对于纳入国家改造计划的“六类人员”,其分类补助标准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有关规定执行。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由苏木乡镇(乌兰牧场)自验合格后提出申请,旗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抽组各成员单位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采取“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对加固改造房屋,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牧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可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

(四)完善档案管理。各苏木乡镇(乌兰牧场)要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农牧户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危房改造农牧户信息录入工作,加快农牧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牧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确保农牧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录入系统。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旗住建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亲自抓,统筹本部门所有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完成住房安全保障任务。苏木乡镇(乌兰牧场)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各职能部门、苏木乡镇(乌兰牧场)及嘎查村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任务和政策落到实处。

(二)完善督查指导。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旗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监督责任,加强对各苏木乡镇(乌兰牧场)实施危房改造的技术指导和政策把关,对危房改造的工程进度、质量、造价以及面积标准、竣工验收、档案建立等实施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加强信息公开。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补助对象评议、审核、审批结果和补助资金数额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旗、苏木乡镇(乌兰牧场)、嘎查村要公开年度改造计划和年度改造任务完成结果。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危房改造政策的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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