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四子王旗乡两级人民政府分级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以下简称灾害事故)的权责规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应急预案,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所称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灾害事故的监测预警、响应处置、救灾救助等工作。
第四条 灾害事故应对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乡级人民政府
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乡级行政区域的,由旗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章 组织指挥
第五条 在旗委领导下,旗人民政府是全旗灾害事故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筹制定全旗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旗灾害事故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防范应对需求,设立若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完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指挥工作。
第六条 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灾害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第七条 苏木乡镇组织指挥体系参照旗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以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要结合实际,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第八条 旗、苏木乡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组,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开展事故灾难防范工作。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开展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章 分级负责
第九条 按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控性,将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一般(Ⅳ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较大(Ⅲ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重大(Ⅱ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特别重大(I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
第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向旗人民政府汇报,由旗人民政府汇报至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事发地旗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负责进行先期处置。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旗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申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第十一条 发生较大灾害事故,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旗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要及时全面掌握灾害事故信息并报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负责进行先期处置。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旗人民政府根据灾害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处置或者报送至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置。
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灾害事故,由事发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及时全面掌握灾害事故信息并报告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事发地的旗人民政府根据灾害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灾害事故应对负属地责任,独立负责开展灾害事故应对和先期处置工作。旗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向其移交指挥权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保障工作。应对处置中,所有进入现场的救援力量和资源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相关救援队伍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
第四章 分级预警
第十四条 旗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对可以预警的灾害事故,按照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其级别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牵头部门制定的预警级别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标准应当在各类预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旗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水旱、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事故风险监测制度。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对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监测。各级监测部门通过多种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对灾害隐患信息及时报本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措施建议,并按规定启动预警发布程序。
第十六条 可以预警的灾害事故(地震灾害除外)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旗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红色、橙色预警由旗乡两级人民政府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突发事件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第十七条 发布黄色和蓝色预警后,旗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警区域组织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加密监测频次、加强预报预警、组织分析研判、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动态信息、及时宣传减轻危害的常识、开展重点部位排查管控等工作。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旗乡两级人民政府在黄色和蓝色预警防控措施基础上,做好预警地区转移疏散人员、预置救援队伍、调集应急物资、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灾害事故危害的场所等工作。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对预警地区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章 分级响应
第十八条 根据灾害事故预警等级、预期影响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旗乡两级响应级别划分标准参照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标准设置,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各类预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旗政府决定,总指挥由旗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旗政府决定,总指挥由旗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有关负责人担任。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旗政府指定的牵头处置部门决定,总指挥由旗政府分管领导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旗政府指定的牵头处置部门决定,总指挥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对于灾害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应急响应。
第二十条 灾害事故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做好现场信息获取、营救被困人员、救治伤病员、控制危险源、抢修公共设施、开展环境监测、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采购或征用急需物资设备、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组织救灾捐赠、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故等工作。同时,根据灾害事故处置需要,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处置工作,为灾害事故防范应对提供决策建议。
第二十一条 旗乡两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同类灾害事故的上下级应急响应标准应当做好衔接。原则上,旗人民政府的较高级别响应标准应当与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的较低级别响应标准对应衔接;乡级人民政府的较高级别响应标准应当与旗级人民政府的较低级别响应标准对应衔接。启动响应后,乡级人民政府的响应等级应当不低于旗级人民政府的响应等级。
第六章 分级救助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坚持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属地为主的原则。旗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主要救灾物资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应急响应的保障需求。
第二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应急管理部门、相关涉灾行业监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推进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普遍设立灾害信息员。旗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如实上报灾情,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灾情信息。
第二十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接报灾情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现场核查本行政区域内涉灾伤亡、损失、影响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灾情核查和信息上报工作。灾情等级较高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报灾情信息后立即派出核灾工作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启动应急响应后,旗乡两级人民政府根据响应级别、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评估审定灾区救助需求,积极申请上级资金支持,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冬春救助资金、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督促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六条 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承担应对职责的各级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第二十七条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苏木乡镇负责人员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旗应急管理局报告;旗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旗人民政府和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旗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旗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未经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三十一条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其他灾害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对。
第三十三条 旗本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制定本行业领域分级应对实施细则。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分级应对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旗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防办”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指”指防汛抗旱指挥部。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子王旗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责任
2.四子王旗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响应标准和响应措施
附件1
四子王旗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分级应对责任
一、一般(Ⅳ级)灾害事故
责任主体:事发地苏木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应对。(超出本级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旗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一)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三)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四)洪涝灾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市气象台或旗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降雨量大于50mm);
2.重要河流和主要支流发生10年一遇洪水;
3.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4.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或一般城镇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5.一般小型水库或水土保持骨干坝、淤地坝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一般小型水库或重点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6.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五)旱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农(牧)业区30%~39%区域发生重度以上干旱,且预计未来10天及以上干旱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2.农(牧)业区30%~39%区域农牧业用水困难,作物与牧草因旱缺水,影响生长与产量。
3.农(牧)业区30%~39%区域同时发生中度干旱,且干旱仍将持续,同时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造成20%~30%牲畜饮水困难。
4. 2个及以上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5. 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3%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2-5%。
(六)地质灾害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七)地震灾害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造成10人以下死亡,产生一定经济损失,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
2. 发生在四子王旗主城区外的其它地区4.0—4.9级地震。
(八)自然灾害救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100间或8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苏木乡镇受灾区域内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二、较大(Ⅲ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
责任主体: 旗政府负责组织应对。(超出旗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一)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四)洪涝灾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市气象台或旗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降雨量大于50mm);
2.重要河流和主要支流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3.重要河段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4.一般小型水库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5.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灾害。
(五)旱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农(牧)业区40%~49%区域发生重度以上干旱,且预计未来15天及以上干旱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2. 农(牧)业区40%~49%区域农牧业用水困难,作物与牧草因旱缺水,影响生长与产量。
3. 农(牧)业区40%~49%区域同时发生中度干旱,且干旱仍将持续,同时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造成30%~40%牲畜饮水困难。
4. 3个及以上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5. 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5%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5-10%。
(六)地质灾害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七)地震灾害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产生较重经济损失,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
2. 发生在四子王旗主城区4.0—4.9级地震、发生在我旗其他地区及邻区5.0—5.9级地震。
(八)自然灾害救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000间或500户以上、2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苏木乡镇受灾区域内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三、重大(Ⅱ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
责任主体:旗政府做好先期应对的同时,立即报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组织应对,积极与市现场指挥机构对接并主动接受指挥指导。
(一)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三)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洪涝灾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市气象台或旗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降雨量大于50mm);
2.重要河流和主要支流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
3.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4.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重点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5.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五)旱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农(牧)业区50%~59%区域发生重度以上干旱,且预计未来20天及以上干旱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2. 农(牧)业区50%~59%区域农牧业用水困难,作物与牧草因旱缺水,影响生长与产量。
3. 农(牧)业区50%~59%区域同时发生中度干旱,且干旱仍将持续,同时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造成40%~50%牲畜饮水困难。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农牧业20%以上人口需要救助,4个及以上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5. 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0-15%。
(六)地质灾害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七)地震灾害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产生严重经济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
2. 发生在四子王旗主城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四子王旗其他地区及邻区6.0—6.9级地震。
(八)自然灾害救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1000户以上、3000间或1500户以下;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苏木乡镇受灾区域内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
5.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四、特别重大(I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
责任主体:旗政府做好先期应对的同时,立即上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积极与自治区或市现场指挥机构对接并主动接受指挥指导。
(一)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重伤100人以上的。
(三)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在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重伤和死亡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四)洪涝灾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当市气象台或旗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降雨量大于100mm),暴雨天气已经出现且将持续;
2.重要河流和主要支流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
3.重要河段防洪堤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4.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重点中型水库出现特别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5.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五)旱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农(牧)业区60%以上区域发生特大干旱,且预计未来30天及以上干旱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扩大。
2. 农(牧)业区60%以上区域农牧业用水困难,作物与牧草因旱缺水导致死亡。
3. 农(牧)业区60%以上区域发生重度干旱,且干旱仍将持续,同时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造成40%~50%牲畜饮水困难。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农牧业30%以上人口需要救助,严重影响牧民生产生活,造成财产损失,或5个及以上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5. 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9%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5%以上。
(六)地质灾害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七)地震灾害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四子王旗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
2. 发生在四子王旗主城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四子王旗其他地区及邻区7.0级以上地震。
(八)自然灾害救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因灾死亡20人以上;
2.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500户以上;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苏木乡镇受灾区域内农牧业人口30%以上;
5.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注:1.本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级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标准将适时调整。
附件2
四子王旗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分级响应标准和应对措施
一、生产安全事故
一级响应(旗政府启动)
(一)分级标准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 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 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响应措施
由旗委旗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旗委旗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立即组织各方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和抢险救援,同时立即向乌兰察布市党委或政府报告。
二级响应(旗政府启动)
(一)分级标准
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 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3. 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响应措施
由旗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立即组织各方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和抢险救援,同时立即向乌兰察布市政府报告。
三级响应(旗政府牵头处置部门启动)
(一)分级标准
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 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响应措施
由旗政府指定牵头部门决定启动三级响应,总指挥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立即组织各方力量开展处置和抢险救援。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立即启动《四子王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及时向旗委、旗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请求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部门指导支援。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旗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四级响应(旗政府牵头处置部门启动)
(一)分级标准
1. 造成3人以下死亡,
2. 造成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 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响应措施
由旗政府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四级响应,总指挥由指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旗安委会实施救援。
二、森林草原火灾
一级响应(旗政府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森林草原火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 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济损失巨大。
3.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地区,扑火力量严重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二)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 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前线指挥部及时调整扑救方案。
2. 进一步增调各类扑火力量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乌兰察布市支援。
3. 根据旗乡级人民政府的请示,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 组织通信、电力、铁路、交通、临空产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 气象部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火情,提供火场附近气象站、应急加密观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气象预报;做好火场人工增雨作业准备,根据天气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6. 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二级响应(旗政府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森林草原火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赴火场工作组、综合调度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协调组、宣传报道协调组、火案查处协调组等,加强以下措施:
1. 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 由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带队,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3. 根据苏木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示和火场发展态势,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梯级调动全旗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及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实施跨区域支援,必要时请求乌兰察布市支援。
4. 请示乌兰察布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森林消防队伍和毗邻旗县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参加火灾扑救任务。
5. 气象部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火情,提供火场附近气象站、应急加密观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气象预报;做好火场人工增雨作业准备,根据天气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6. 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三级响应(旗政府牵头处置部门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响应措施
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 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进展情况和火场态势,组织林业草原、气象、应急管理、武警支队、军分区民兵应急分队等部门进行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同时及时向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和旗委、旗政府及市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2. 根据需要,由应急管理、林业草原、气象、武警支队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赶赴火灾发生地,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 根据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请示,按照《四子王旗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附件7《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规定,协调调动其他苏木乡镇地方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跨区参加火灾扑救。
4. 必要时,请示市防灭火指挥部协调调动毗邻旗县森林消防队伍做好跨区域增援准备,参加火灾扑救任务。
5. 气象部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火情,提供火场附近气象站天气实况和火场气象预报;做好火场人工增雨作业准备,根据天气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四级响应(旗政府牵头处置部门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 同时发生2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响应措施
1. 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热点反馈,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同时立即向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和旗委、旗政府及市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2. 林业草原部门组织地方扑火力量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3.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协调调动驻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应急分队参加火灾扑救。
4. 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火场附近气象站天气实况和火场气象预报。
三、水灾
一级响应(旗政府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当市气象台或旗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降雨量大于100mm),暴雨天气已经出现且将持续;
2. 重要河流和主要支流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
3. 重要河段防洪堤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4. 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1)型水库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重点中型水库出现特别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5. 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6. 其他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二)响应措施
1. 四子王旗防办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总指挥签发启动。遇紧急情况,由常务副总指挥直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四子王旗防办通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及苏木乡镇,并上报旗委、旗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向公众发布。四子王旗防指总指挥在四子王旗防汛抗旱指挥中心集结坐镇指挥。四子王旗防指总指挥组织四子王旗防指全体成员和专家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有关苏木乡镇,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超出旗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提供支援组织应对。
2. 四子王旗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或总指挥令,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防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四子王旗防指。
3. 四子王旗防指总指挥或其指定的副总指挥在四子王旗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坐镇指挥,四子王旗防办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在四子王旗防汛抗旱指挥中心24小时集中办公。
4.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派出由相关四子王旗领导带领的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5. 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四子王旗防指前方工作组带队的副旗长任总指挥,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总指挥。
6. 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消防等部门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支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7. 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8.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根据四子王旗防指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9. 通信、电力、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四子王旗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应急通信、应急供电、交通疏导和应急救护等工作,保障指挥中心正常运转。
10. 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四子王旗气象局每1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其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四子王旗水文水资源分中心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四子王旗自然资源局每日8时、14时、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四子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时报告城旗内涝情况和处置结果。应急管理局每日8时、14时、18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四子王旗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4时、18时向四子王旗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区旗乡级防指每日8时、14时、18时向四子王旗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11. 强降雨区的党委、政府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转移至安全地点。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12. 属地防指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包保重点工程和苏木乡镇的旗级领导靠前指挥、驻守一线,抓好防汛救灾各项工作落实。
13. 向市防办报告,必要时申请调动市相关抢险队伍帮助救援,请求市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二级响应(旗政府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市气象台或旗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降雨量大于50mm);
2. 重要河流和主要支流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
3. 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4. 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重点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5. 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6. 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二)响应措施
1. 四子王旗防办提出启动I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部副总指挥(政府副旗长)审核后,报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启动。遇紧急情况,由副总指挥(政府副旗长)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四子王旗防办通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旗委、旗政府和市防办,同时视情况向公众发布。四子王旗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在四子王旗防汛抗旱指挥中心集结坐镇指挥,四子王旗防办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在四子王旗防汛抗旱指挥中心集中办公。
2. 四子王旗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在四子王旗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坐镇指挥,组织应急、水利、气象、自然资源、住建、林草、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财政、宣传、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等部门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有关单位,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3.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派出由相关四子王旗领导带领的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 四子王旗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防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四子王旗防指。
5. 四子王旗应急管理局、四子王旗消防救援支队、四子王旗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增调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查灾核灾、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6. 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7.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根据四子王旗防指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弘扬社会正气。
8. 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四子王旗气象局每2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四子王旗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每2小时报告一次洪水预报结果。四子王旗自然资源局每日8时、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四子王旗应急管理局每日8时、18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四子王旗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8时向四子王旗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区苏木乡镇每日8时、18时向四子王旗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9. 强降雨区的各级党委、政府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转移至安全地点。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10. 属地防指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必要时请求四子王旗防指和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包保重点工程和旗乡的旗级领导上岗到位,靠前指挥。
三级响应(旗政府牵头处置部门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市气象台或旗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降雨量大于50mm);
2. 重要河流和主要支流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3. 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4. 一般小(1)型水库或重点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1)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5. 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灾害;
6. 其他需要启动III级响应的条件。
(二)响应措施
1. 四子王旗防办提出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四子王旗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防指副总指挥(政府副旗长)签发启动。遇紧急情况,由四子王旗人民政府秘书长直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四子王旗防办通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及苏木乡镇,并将有关情况报旗委、旗政府和市防办,视情况向公众发布。四子王旗防指副总指挥组织应急、水利、气象、自然资源、住建、林草、宣传等部门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有关苏木乡镇,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 四子王旗防指副总指挥在四子王旗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坐镇指挥。相关单位派员到四子王旗防指参与联合值守。
3. 四子王旗防指发布加强防御工作通知,地方党委政府和防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四子王旗防指。
4. 四子王旗防指派出工作组,指导属地防汛抢险救援。四子王旗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预置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5. 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隐患巡查工作,强化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四子王旗防指。
6. 电力、通信、住建、能源、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7. 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方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8. 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四子王旗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四子王旗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每3小时报告1次洪水预报结果。四子王旗自然资源局每日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四子王旗应急局每日18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8时向四子王旗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 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0. 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11. 各苏木乡镇贯彻落实四子王旗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属地及时发布指令,调动各类抢险队伍,转移安置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迅速开展救援抢险排涝,必要时请求四子王旗防指和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洪涝灾害影响地区苏木乡镇每日18时向四子王旗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及时报告。
四级响应(旗政府牵头处置部门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市气象台或旗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降雨量大于50mm);
2. 重要河流和主要支流发生10年一遇洪水;
3. 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4. 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或一般城镇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5. 一般小(2)型水库或水土保持骨干坝、淤地坝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一般小(1)型水库或重点小(2)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6. 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7. 其他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情况。
(二)响应措施
1. 四子王旗防办提出启动IV级应急响应建议,由防办主任批准,报四子王旗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启动。遇紧急情况,防办主任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四子王旗防办通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及苏木乡镇,并将有关情况报旗委、旗政府和市防办,视情况向公众发布。四子王旗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防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四子王旗防指。
2. 四子王旗人民政府秘书长、防办主任组织应急、水文、水利、气象、自然资源、住建、农牧、林草等部门会商,相关单位派员到四子王旗防办参与联合值守。
3. 四子王旗应急管理局、四子王旗消防救援支队、四子王旗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事发地增援。
4. 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四子王旗气象局每日8时、14时、20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四子王旗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每日8时、14时、20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四子王旗自然资源局每日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四子王旗应急管理局每日18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四子王旗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8时向四子王旗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5. 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6. 电力、通信、住建、能源、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7. 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8. 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 各苏木乡镇贯彻落实四子王旗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属地及时发布指令,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调动抢险力量物资开展抢险、排涝;属地苏木乡镇每日18时向四子王旗防指报告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及时报告;四子王旗防办每日将相关信息汇总报四子王旗委、旗政府。
四、旱灾
一级响应(旗政府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农(牧)业区60%以上区域发生特大干旱,且预计未来30天及以上干旱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扩大。
2. 农(牧)业区60%以上区域农牧业用水困难,作物与牧草因旱缺水导致死亡。
3. 农(牧)业区60%以上区域发生重度干旱,且干旱仍将持续,同时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造成40%~50%牲畜饮水困难。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农牧业30%以上人口需要救助,严重影响牧民生产生活,造成财产损失,或5个及以上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5. 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9%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5%以上。
(二)响应措施
1. 四子王旗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启动抗旱Ⅰ级应急响应通知,并发布情况通告;四子王旗防指总指挥或委托四子王旗防指其他领导主持召开抗旱防御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苏木乡镇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2. 四子王旗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四子王旗防指的抗旱工作要求;进一步协调跨旗县水量分配。
3. 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10天逐日天气预报”,“未来30天区域天气预报”。每天滚动制作延伸期气候预测和降水天气过程预测。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逢4、逢9上午12时向四子王旗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水文、水利等部门每天上午9时向四子王旗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4. 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5. 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6. 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四子王旗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7. 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二级响应(旗政府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农(牧)业区50%~59%区域发生重度以上干旱,且预计未来20天及以上干旱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2. 农(牧)业区50%~59%区域农牧业用水困难,作物与牧草因旱缺水,影响生长与产量。
3. 农(牧)业区50%~59%区域同时发生中度干旱,且干旱仍将持续,同时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造成40%~50%牲畜饮水困难。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农牧业20%以上人口需要救助,4个及以上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5. 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0-15%。
(二)响应措施
1. 四子王旗防指副总指挥(政府副旗长)签发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通知,并发布情况通告;四子王旗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委托四子王旗防指其他领导主持召开抗旱防御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苏木乡镇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2. 四子王旗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四子王旗防指的抗旱工作要求;进一步协调跨旗县水量分配。
3. 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10天逐日天气预报”,“未来20天区域天气预报”。每2天滚动制作延伸期气候预测和降水天气过程预测,如2天内有订正及时通报订正结论。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逢4、逢9上午12时向四子王旗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水文、水利等部门每天上午9时向四子王旗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4. 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5. 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6. 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四子王旗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7. 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8. 各地旗防指贯彻落实四子王旗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抗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抗旱工作。
三级响应(旗政府牵头处置部门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农(牧)业区40%~49%区域发生重度以上干旱,且预计未来15天及以上干旱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2. 农(牧)业区40%~49%区域农牧业用水困难,作物与牧草因旱缺水,影响生长与产量。
3. 农(牧)业区40%~49%区域同时发生中度干旱,且干旱仍将持续,同时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造成30%~40%牲畜饮水困难。
4. 3个及以上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5. 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5%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5-10%。
(二)响应措施
1. 四子王旗防指副总指挥(政府秘书长)签发启动抗旱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四子王旗防指副总指挥(政府副旗长)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抗旱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苏木乡镇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2. 四子王旗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四子王旗防指的抗旱工作要求;协调跨旗乡的水量分配。
3. 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10天逐日天气预报”,“未来15天区域天气预报”。每3天滚动制作延伸期气候预测和降水天气过程预测,如3天内有订正及时通报订正结论。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逢4、逢9上午12时向四子王旗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水文、水利等部门每天上午9时向四子王旗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4. 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5. 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6. 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四子王旗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7. 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8. 各地旗防指贯彻落实四子王旗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抗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抗旱工作。
四级响应(旗政府牵头处置部门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农(牧)业区30%~39%区域发生重度以上干旱,且预计未来10天及以上干旱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2. 农(牧)业区30%~39%区域农牧业用水困难,作物与牧草因旱缺水,影响生长与产量。
3. 农(牧)业区30%~39%区域同时发生中度干旱,且干旱仍将持续,同时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造成20%~30%牲畜饮水困难。
4. 2个及以上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5. 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3%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2-5%。
(二)响应措施
1. 四子王旗防办主任签发启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四子王旗防指副总指挥(政府秘书长)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抗旱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苏木乡镇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2. 四子王旗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四子王旗防指的抗旱工作要求;协调跨旗乡的水量分配。
3. 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7天逐日天气预报”,“未来10天区域天气预报”。每5天滚动制作延伸期气候预测和降水天气过程预测,如5天内有订正及时通报订正结论。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逢4、逢9上午12时向四子王旗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水文、水利等部门每天上午9时向四子王旗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4. 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5. 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6. 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四子王旗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7. 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8. 各苏木乡镇防指贯彻落实四子王旗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抗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抗旱工作。
五、地震灾害
一级响应(旗政府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四子王旗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
2. 初判指标:发生在四子王旗主城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四子王旗其他地区及邻区7.0级以上地震。
(二)响应措施
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Ⅰ级响应启动后,在国务院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下,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旗应急管理局立即向旗人民政府快速报告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同时由旗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内蒙古地震局。Ⅰ级响应启动后,接受国务院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领导和部署。
二级响应(旗政府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产生严重经济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
2. 初判指标:发生在四子王旗主城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四子王旗其他地区及邻区6.0~6.9级地震。
(二)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响应后,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部署下,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自治区提出处置建议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旗应急管理局立即向旗人民政府快速报告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同时由旗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内蒙古地震局。Ⅱ级响应启动后,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三级响应(旗政府牵头处置部门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产生较重经济损失,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
2. 初判指标:发生在四子王旗主城区4.0~4.9级地震、发生在我旗其他地区及邻区5.0~5.9级地震。
(二)响应措施
1. 旗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旗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并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由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请求自治区予以各项专业处置支持。
2.灾区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党员、群众先行开展自救互救、组织群众临时转移至安全的地方;
3.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对主要交通路段实行交通管制;派出力量支援受灾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维持社会治安稳定,与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沟通联系。
4.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常务副指挥长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5. 启动旗地震应急预案。常务副指挥长布置抗震救灾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组成各自工作组,由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赶赴灾区的工作组1小时准备,随后立即出发赶赴灾区,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6. 派遣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四子王旗军分区和武警四子王旗支队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7. 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8. 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9. 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10. 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11. 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震情趋势判断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12. 派出现场工作队伍,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等;
13. 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4.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5. 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6. 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区内外舆论;
17. 应急期间,加强信息互通。各工作组每天定时向指挥部报送当日救灾工作情况,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或间接的向各工作组传达上级指示和最新部署;
四级响应(旗政府牵头处置部门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造成10人以下死亡,产生一定经济损失,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
2. 初判指标:发生在四子王旗其它地区4.0—4.9级地震。
(二)响应措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苏木乡镇政府启动Ⅳ级并报旗政府,在自治区和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协助下,由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和需要,帮助受灾地区予以各项专业处置支持。
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苏木乡镇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指导发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带领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地震应急工作。按照预案指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动员本地军队、武警、人武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多方救灾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着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安置受灾群众、交通疏导、次生灾害排查、信息报送等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提出支援要求,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派出救援人员和物资,需自治区级支援的,旗抗震救灾指挥部请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支持。
六、地质灾害
一级响应(旗政府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二)响应措施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旗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四子王旗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成立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及时报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和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请求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派工作组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职责制的规定,立即到达指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电力、工信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
二级响应(旗政府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二)响应措施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旗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四子王旗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成立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及时报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和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请求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派工作组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电力、工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
三级响应(旗政府牵头处置部门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二)响应措施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旗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成立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工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
必要时,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派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和协助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四级响应(旗政府牵头处置部门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二)响应措施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次生。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苏木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工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
必要时,请旗人民政府派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苏木乡镇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七、自然灾害救助
一级响应(旗政府启动)
(一)响应标准
1.因灾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苏木乡镇受灾区域内农牧业人口3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启动Ⅰ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响应措施
1. 旗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旗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按照旗委和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做好先期应对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积极与市现场指挥机构对接并主动接受指挥指导及应对处置。
2. 由旗委和政府领导同志或旗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旗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苏木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召开旗减灾委会商会,旗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苏木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 旗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5. 四子王旗消防救援支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6. 四子王旗军分区、武警四子王旗支队根据旗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
7. 旗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事发地苏木乡镇启动一级响应。由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组织做好先期应对工作。
二级响应(旗政府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1000户以上、3000间或1500户以下;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苏木乡镇受灾区域内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
5.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 符合启动Ⅱ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响应措施
1. 旗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旗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旗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向旗委和政府报告。超出旗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2. 旗减灾委主任或委托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旗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苏木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措施,并指导支持受灾苏木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以及旗委和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 旗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5. 四子王旗消防救援支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6. 四子王旗军分区、武警四子王旗支队根据旗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
7. 旗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事发地苏木乡镇启动二级响应。由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组织做好先期应对工作。
三级响应(旗政府牵头处置部门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3. 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000间或500户以上、2000间或1000户以下;
4. 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苏木乡镇受灾区域内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 符合启动Ⅲ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响应措施
1. 旗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旗委和政府报告。
2. 旗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旗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苏木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旗减灾委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苏木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及时贯彻落实自治区及旗委和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旗委和政府、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旗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4. 派出旗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5. 旗减灾委办公室或旗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 根据受灾苏木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旗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 指导受灾苏木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 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 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苏木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 旗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四级响应(旗政府牵头处置部门启动)
(一)响应标准
1. 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100间或8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苏木乡镇受灾区域内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6. 符合启动Ⅳ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响应措施
1. 旗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旗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旗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苏木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旗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及时贯彻落实旗委和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旗委和政府、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旗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旗减灾委办公室或旗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苏木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旗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根据受灾苏木乡镇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方面支援。
7.旗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