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花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餐厨垃圾的处置和管理,维护城区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乌兰察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四子王旗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四子王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置规范标准;
3.四子王旗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规范;
4.四子王旗有害垃圾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处理管理规范。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7月17日
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乌兰花镇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旗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我旗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政服务中心负责乌兰花镇内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镇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旗卫健委、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垃圾由市政服务中心统一收运、处置。
旗市政服务中心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协议。
第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向旗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
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密闭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应当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在收集、运输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二)对运输车辆采取封闭、遮盖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作业;
第八条 餐厨垃圾应当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餐厨垃圾处置应当按照国家和我旗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处置记录台账,于每季度末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处置的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等情况。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或处置;
(四)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下水管网;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处置;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一条 旗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举报后,旗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二条 旗市政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与每年年底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或者未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分别单独收集的,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三)项规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清运餐厨垃圾或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作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未封闭、遮盖或者封闭、遮盖不严,造成滴漏、撒落的,处2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未建立收运、处置台账或未如实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或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下水管网或者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的,处200元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的,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使用或者销售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四子王旗有害垃圾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处理管理规范.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