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乌兰牧场,旗委各部、委、办,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及各条管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旗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的住房保障帮扶力度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7号)和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建保﹝2019﹞160号)、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城镇住房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建住字﹝2019﹞16号)的工作要求,切实解决我旗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的基本住房保障问题,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大城镇困难职工解困帮扶力度,明确工作目标、精准施策、精准保障。确保将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的住房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提供实物配租(售)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重点群体的具体对象和保障方式
住房保障对象包括符合我旗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城镇低保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户职工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重点群体。其中,对符合保障准入条件的重点群体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困境儿童家庭、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伤病残退役军人、住房救助对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摸清各类重点群体的数量和保障情況,建立工作台账。要加强与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配合,抓紧开展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住房保障需求摸底调查,摸清住房困难职工数量、住房现状、公租房保障情况及保障需求等。根据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关于四子王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四政发﹝2016﹞28 号)文件精神,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售)保障。
实物配租保障具体标准为:
1.低收入家庭、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
2.面向市场人员租金为4元/平方米/月。(在乌兰花镇无住房且人均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倍)
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申请住房保障,由个人提出申请并需提交属于重点群体的证明材料,也可以通过用工单位统一提出申请,做到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将低收入群体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低收入群体货币补贴保障与实物配租保障只能享受一种。货币补贴保障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人(现住房面积与保障标准面积之差不足5㎡的,按5㎡计算),货币补贴保障标准需要调整保障标准时由建设、住保中心、物价、财政等部门测算确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申请审核、信息公开等制度
要完善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公示、分配和发放机制,加快审批进度。
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各环节工作中,要始终坚持联审制度和三榜公示的阳光操作;公租房分配环节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确保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做到阳光工程、阳光操作。要通过部门信息查询,设立热线电话、逐户排查等方式对保障家庭住房状况和经济状况以及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清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完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保函(2018)1326号)要求,由信息公开主体按照公开内容和时限要求,完善重点群体住房保障的政策以及在公租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分配、发放及退出各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做好档案合同管理工作
要做好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建立涵盖保障家庭户籍、婚姻状况、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申报、审核、合同订立、补贴发放等全方位、全过程的完整档案资料,做到“一户一档”,确保住房保障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对发放租赁补贴的重点群体要做好补贴发放凭证档案的留存工作。
(五)加强统计调度工作
要注重保障数量的分类统计工作,对重点群体的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差缺补漏,对以前已实施住房保障但未进行统计的重点群体,要补齐登记统计;对新增的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要及时登记统计。
(六)城镇住房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保障条件
城镇住房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以实物租售并举与发放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根据我旗公租房房源实际情况,公租房实物配租需求较大人员实行实物保障,公租房租赁补贴需求较大人员继续加大租赁补贴保障力度,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保障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乌兰花镇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2.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3.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并长期在我旗居住生活;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公租房实物分配以及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或者租赁补贴需同时满足上述保障条件;
四、保障程序与准入
申请人向四子王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公共租赁住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子王旗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含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
4.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申请人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明和离婚协议;申请人丧偶的须提供死亡证明或相关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复印件;
6.残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及复印件(如租房家庭出具租房协议及房东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8.全家合影;
9.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工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城镇住房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填报);
10.低收入家庭进城镇时间、人均收入证明;此项由旗民政局、镇政府、社区出具证明认定;
11.住房保障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2.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本旗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
五、退出管理
住房保障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实行退出管理机制,经相关部门查实或由举报人举报,未如实申报住房情况、收入情况等符合举报事实,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基础上,责令限期退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按照部门职责,共同推动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的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担起解决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的基本住房问题的责任,依法依规为城镇重点困难群体开具相关证明,为其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二)加强舆论宣传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对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让更多的住房困难群众了解住房保障政策,享受住房保障服务。
四子王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四子王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和租赁分配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经旗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全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范之良 旗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尹普新 旗政府办副主任
曹云龙 旗住保中心主任
成 员:薛文志 旗发改委主任
贾兰俊 旗财政局局长
侯瑞祥 旗住建局局长
包 峰 旗人社局局长
丁彦军 乌兰花镇镇长
周志光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苏伊拉图 旗民政局局长
段卓君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高嫦娥 旗审计局局长
冀利彪 旗税务局局长
温润霖 旗社保局局长
叶俊文 旗残联主席
李 志 旗公安局副局长
钢巴特尔 旗司法局局长
乌力吉图 旗信访局局长
张尧杰 旗融媒体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曹云龙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接旗直相关部门,协调全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日常事宜;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
1.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全程监督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纪现象。
2.旗住保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分配工作。
3.旗公安局负责对保障户的户别、年龄、民族、人口等方面情况进行核实,以及维护分房现场的秩序和安全。
4.旗民政局负责对低保户、军烈属户和劳动模范等方面情况进行核实。
5.旗社保局负责对保障户中有无领取各种社会保障金情况进行核实。
6.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监管工作,负责各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组织申请和住房保障对象的财政供养情况的核查工作。
7.人事局负责核查城镇新就业大学生的就业情况。
8.旗残联负责对残疾人保障户情况进行核实。
9.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社区负责对有无房户、常年外出户、保障户收入情况及保障户子女工作等方面情况进行核实。
10.旗司法局负责对廉租房分配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整体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
11.旗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公租房分配的宣传、报道工作。
12.旗信访局开通信访热线,做好居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13.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