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子王旗民政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 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 机关简介 | 基本信息 | 四子王旗民政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版)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四子王旗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
| 机关职能及机构设置 | 机关职能 | 四子王旗民政局职能 | |||||||||||
| 机构设置 | 四子王旗民政局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 | ||||||||||||
| 办事指南 | 事项清单 | 四子王旗民政局行政职能相关业务的实施清单、一件事清单、办事指南,具体包括受理范围与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窗口办理、设定依据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版)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四子王旗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 | 业务股室 | |||
| 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 | 四子王旗民政局权责清单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版)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四子王旗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 | 办公室 | |||
| 行政处罚 | 四子王旗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业务股室 | |||||||||||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版)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四子王旗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 | 办公室 | |||
| 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事项内容、时限、主体等 | ||||||||||||
| 重点领域信息 | 行政区划 | 全区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行政区划变更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四子王旗民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 | 区划地名办 | |||
| 养老服务 | 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实施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为老、爱老、敬老的原则 | 民政厅文件 | 及时公开 | 四子王旗民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 ||||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 四、工作要求 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 民政厅文件 | 及时公开 | 四子王旗民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 ||||||
| 养老机构 | 养老机构基本信息公示 | 《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四子王旗民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 ||||
| 城乡低保 | 城乡低保相关政策实施情况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四子王旗民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 | 社会救助股 | ||||
| 重点领域信息 | 特困供养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实施情况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四子王旗民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 | 社会救助股 | |||
| 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相关政策实施情况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 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四子王旗民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 | 社会救助股 | ||||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3.建立完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充分评估残疾人生活困难程度和长期照护需求的基础上,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补贴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能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生活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以及因残疾额外增加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护理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补贴标准调整情况应当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四子王旗民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 | 社会救助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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