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苏木乡镇动态
忽鸡图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忽鸡图乡 发布时间:2025-07-07 14:50 作者:忽鸡图乡
字体大小: [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忽鸡图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

类型

     设 定 依 据

赋权的原实施层级

1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旗县级


2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旗县级

3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


4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旗县级


5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旗县级


6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旗县级


7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旗县级


8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旗县级


9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旗县级

10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旗县级


11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旗县级


12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旗县级


13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旗县级


14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旗县级


15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旗县级


16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旗县级


17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旗县级


18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旗县级


19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旗县级


20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旗县级


2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旗县级


22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旗县级


23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旗县级


24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旗县级


25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旗县级


26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6旗县级


27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旗县级


28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旗县级


29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旗县级


30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旗县级


31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旗县级


32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旗县级


33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项

旗县级


34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项

旗县级


35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七项

旗县级


36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项

旗县级


37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项

旗县级


38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旗县级


39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旗县级


40

对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旗县级


41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旗县级


42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旗县级


43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旗县级


44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旗县级


45

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旗县级


46

对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旗县级


47

对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旗县级


48

对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旗县级

49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旗县级

50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



AI阅读助手:
点击开始解析文章内容,总结生成摘要...
{{ placeholder }}
我要对文章提问

本内容提供均基于AI自动总结生成,与主办方无直接关联。查看详情

对本篇文章及关联文件进行提问

{{ item.title }}
停止回答
免责声明

1、AI阅读助手,旨在为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2、AI阅读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仅供参考。部分答复内容采用AI技术生成,生成式答复内容有歧义或不够准确的,请您阅读其他原文,以原文内容为准。

3、AI阅读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与原文内容产生冲突时,请以网页原文的具体内容为准。

4、我们致力于提供准确、有用且客观的信息,但鉴于AI技术的局限性和数据源的多样性,我们无法保证所有内容的绝对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提供的内容时,应自行判断其准确性和适用性,并承担因使用这些信息可能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5、AI阅读助手,提供均基于AI自动解读,与任何主办方或建设方无直接关联,我们对此类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用户在使用时请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风险。

语音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阅读原文
阅读摘要
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保存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