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
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申请自治区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资助对象为:一是大学新生,经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正式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且录取当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是在读学生,在校期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资助标准为: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60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24000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60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18000元。
同时具备低保、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条件的学生不重复享受资助政策。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当地邮政储蓄银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还可弥补生活费,在校期间的利息由国家承担。贷款额度:本专科学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年不超过25000元,贷款最长年限剩余学制加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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