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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公告
来源: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5-06-07 08:50 作者: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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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环境污染,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的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集中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办理对象

在乌兰花镇主城区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洗浴、洗车、洗涤、农贸市场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均需办理排水许可证。

二、办理流程

1、申请:排水户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并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向指定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排水户需要提供的内容。

3、审查与核查: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进行现场核查,核实排水户的排水设施、水质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决定:经审查和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城镇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排水户并说明理由。

5、领证:排水户在规定时间内到受理窗口领取城镇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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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所需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书),需加盖公章;

3、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5、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6、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7、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四、集中办理时间及地址

集中办理时间:2025年6月3日—2025年7月30日   

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 00  下午 2:30—5:30

办理地址:旗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大厅)一楼21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13224743816

五、收费标准

办理城镇排水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相关说明

1、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2、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应当重新申领排水许可证。

4、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七、法律责任

1、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排水许可办理工作,尽快前往办证窗口咨询并申请办理。集中办理期结束后,我局将组织相关部门乌兰花镇内所有排水户的排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排污现象,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docx

排水户书面承诺书.docx

四子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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