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成果,保持过渡期内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保证危房改造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旗实际,2024年继续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
一、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和范围
2024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范围为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农村牧区低保户、农村牧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农村牧区低保边缘家庭等六类人员(下称“六类人员”)中其住房评(鉴)定为C、D级或无房户。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牧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二、可享受国家补助资金对象的鉴别
(一)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牧区低保户、农村牧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牧区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二)按照历年来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问题要求,有以下情形的不能享受国家补助资金:
1.财政供养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
2.嘎查村“两委”干部;
3.企业法人(股东);
4.在城镇有商品房和享受过生态移民、游牧民定居工程、入住幸福院等政策性安置住房的;
5.已经享受过国家农危改资金补助政策的;
6.已享受过易地搬迁政策的。
三、改造方式
我旗危房改造全部以自建为主,农牧户是危房改造实施主体,由其自行选择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进行改造,农牧户要全程监督施工过程及建筑材料质量,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苏木乡镇(乌兰牧场)、嘎查村委会不得大包大揽;对于农牧户自己选择施工队伍确有困难的,苏木乡镇(乌兰牧场)可帮助农牧户选择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由农牧户自行与其签订协议进行改造。
四、新建房屋建设标准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规程》中建房面积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调高面积标准。改造后房屋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
2.与主房联建用于厨房、卫生间及仓储等用途的辅助用房,不计入危房改造建房面积。
3.新建户必须是一户一门,父母、子女、兄弟在同一个地址新建,不得相互贯通,不得分摊面积,必须建成每户独立的生活单元。
4.新建主房室内净高不低于2.6米,承重墙体建议厚度370MM,墙体采用合格的砖水泥砂浆砌筑,屋顶为草泥挂瓦,严禁使用彩钢板屋顶。
5.新建户建筑结构需具备抗震要求,设置地圈梁、钢筋混凝土过梁,房屋四角及纵横墙交界处,应沿墙高每隔不大于750mm设2Φ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750mm。
6.新建房屋同步实施房屋节能改造,包括实施墙体保温工程和门窗节能保温两部分。房屋外墙全部粘贴保温材料,施工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温材料必须使用具有阻燃性能的材料,验收时需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否则不予验收,不予兑付补助资金。外门窗必须选用具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产品,验收时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否则不予验收,不予兑付补助资金。
五、新建房屋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六类人员”新建房屋的,牧区每户补助资金27500元,农区每户补助资金25500元。对同步实施节能改造的,在建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给予节能保温改造补助,每户补助资金4500元。
按照国家危房改造政策的相关规定,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旗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资金补助名单报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农牧户“一卡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