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明确我旗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分级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以下简称“灾害事故”)的权责规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2〕52号)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四子王旗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四子王旗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细则(试行)》,经旗政府审议通过印发了《四子王旗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细则(试行)》(四政发〔2023〕23号)。
二、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2〕52号),明确我旗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分级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以下简称灾害事故)的权责规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苏木乡镇、旗直单位,对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等的监测预警、响应处置、救灾救助等工作。
四、总体框架
《四子王旗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细则(试行)》共八章三十六条,明确了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的权责规程,系统阐述了组织指挥、分级负责、分级预警、分级响应、分级救助、信息发布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类应对、协调联动、预防为主、预案为纲的工作要求,细化了旗、苏木乡镇两级和有关部门灾害事故应对处置责任主体和响应等级、启动权限及应对措施,为全旗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工作提供了有效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