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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子王旗林草湿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02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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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3457329937XY/2026-0006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四子王旗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05-25
文号: 〔2026〕3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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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子王旗林草湿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政发〔20263

 

四子王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子王旗林草湿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四子王旗林草湿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四子王旗人民政府

2026525

                                                    

  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525日印发


四子王旗林草湿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严格保护我旗森林、草原、湿地(以下简称“林草湿”)资源,压紧压实从巡查发现、线索上报到执法查处、责任追究的全链条管理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毁坏林草湿资源的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新增问题、逐步消化存量问题,筑牢生态安全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以及《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办规字〔2021〕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旗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草原、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对毁坏林草湿资源等违法行为巡查发现、劝阻制止、线索上报、调查认定、联合执法、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和考核问责。

第三条 核心原则

保护管理工作以惩治违法破坏林草湿资源问题为主要内容,遵循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网格管理、全面覆盖,行刑衔接、依法严惩,分级负责、失职必问,群防群治、长效常治的总体原则。

 

第二章 禁止实施的违法行为清单

 

第四条 禁止毁林行为

(一)盗伐、滥伐林木;未经许可、超限额、超范围采伐;毁坏林木;采伐迹地未按规定更新造林;以及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

(二)非法开垦林地;擅自将林地改为耕地、园地、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用途(如种植、养殖、经营性开发);在林地非法进行采石、采砂、取土、建房、筑坟、建厂等;以及建设项目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批甲占乙等非法占用行为。

(三)破坏公益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及古树名木。

第五条 禁止毁草行为

(一)非法开垦草原;擅自将草原转为耕地、建设用地等非草原用途(如种植、建房、挖塘、建厂);矿产开发、项目建设中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超期占用草原。

(二)列入草原补奖范围的禁牧区、休牧期违规放牧以及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

(三)擅自在草原上从事采石、采砂、取土、搭建构筑物等破坏活动;以及破坏草原围栏、界桩、监测设备等保护设施。

第六条 禁止毁湿行为

(一)开垦、围垦、填埋、排干自然湿地,或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二)向湿地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投放有害养殖物料等。

(三)擅自在湿地内采砂、采矿、取土、过度放牧、滥采野生植物;以及违规征占用湿地,或进行其他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七条 禁止关联违法行为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

(二)包庇、纵容、教唆他人实施毁坏林草湿资源的行为。

(三)阻挠、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相关公务。

 

第三章 巡查防控责任体系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巡查责任

生态护林员是其管护责任区内破坏林草湿资源行为的“第一发现人、劝阻人和报告人”,承担源头巡查和即时处置的关键责任。

(一)履职要求

生态护林员须按规定频次与路线开展日常巡护,熟练使用专用巡护APP实时上传轨迹与情况。根据资源类型,执行分类管护标准:森林管护人均面积不低于500亩,草原不低于3000亩,湿地不低于2000亩,且平均每月巡护天数不少于20天,并需做好详细记录。

(二)工作职责

主要包括学习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掌握管护区资源底数并对重点区域、珍稀物种实施重点管护。对管护区内发生火情、盗伐滥伐、非法侵占、设施破坏、有害生物、自然灾害等情况,切实履行“及时报告、尽力制止、准确记录”的职责,同时接受林草部门及苏木乡镇监督指导,完成管护协议约定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嘎查村源头管理责任

嘎查村对本行政村范围内的林草湿资源保护承担源头管控责任,负责日常宣传、巡查和报告工作。嘎查村“两委”成员必须明确各自包片管护区域,管护责任压实到人。

(一)职责内容

统筹辖区林草湿资源管护,建立管护台账。管护好本村集体林草湿资源,防止发生盗伐滥伐、非法侵占、林草火灾等毁坏林草湿资源违法行为,监督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协助划定生态护林员管护责任区,组织生态护林员开展常态化巡查。负责接收生态护林员报告或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后立即向苏木乡镇政府和旗林草局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将禁止毁坏林草湿资源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遵守并监督举报。

(二)工作机制

嘎查村“两委”成员要对其管护责任区加强巡查,做到“发现即制止、即上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立即启动“制止—取证—上报—跟踪整改—销号”标准化处置流程。

第十条 苏木乡镇属地主体责任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林草湿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实行党政同责、属地管理,确保责任到人。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辖区内的巡查防控和案件线索处置。

(一)职责内容

构建“苏木乡镇干部包片、嘎查村‘两委’包村、生态护林员包地块”的三级网格责任体系,对各类毁坏林草湿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组织本级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对需旗级处置的案件,履行协调办案机制。对上级下达的资源清查、图斑整改等任务,统一调度、限期销号。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审批范围外超占或未批先建等行为,必须履行“先核查、先报告、先制止”程序,严禁默许或纵容违法。组织开展集中整治,精准划定嘎查村“两委”成员各自负责的林草湿资源管护区域,并压实管护责任;负责生态护林员的配备、管理与考核,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

(二)工作机制

明确组织领导与责任机构,统筹日常宣传、巡查、执法、考核等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制止,并同步上报旗公安、林草等主管部门,确保快速响应、依法处置。

第十一条 监管与执法部门职责

旗林草、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司法等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执法职责,构建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一)林草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全旗林草湿资源行业指导与监管,严格资源用途管制,规范实施行政许可;牵头运用遥感监测、巡查检查和举报受理等手段,统筹违法线索排查,依法行政查处各类毁坏林草湿资源的违法行为,并监督落实生态修复责任;负责行刑衔接,依法移送涉刑案件。

(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毁坏林草湿资源行为,处置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治安事件,对苏木乡镇或林草等职能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程序接收并依法打击。

(三)自然资源局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审批、矿产开发监管中落实林草湿资源保护要求,协同调查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用地行为。

(四)生态环境局对湿地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湿地的污染防治等工作。

(五)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协调,指导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第四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职能部门的问责

旗林草、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司法行政及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林草湿资源保护和违法行为查处的监管职责。因监督管理不到位、履职推诿扯皮、执法不严、以罚代管,导致主管行业或领域内破坏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职责范围内的涉林草湿案件线索应接未接、应立未立、应查未查、查办不力、久拖不决,导致违法状态持续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视情节予以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对属地的问责

苏木乡镇党委和政府对辖区内林草湿资源保护负有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因组织领导不力、巡查防控体系不健全、问题整改不实、处置报告拖延,导致辖区内破坏问题新增多发,造成生态损害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林草长制相关纪律规定,对属地主要领导、包片领导等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存在失职渎职、权钱交易、包庇纵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嘎查村“两委”成员必须严格履行巡查管护职责,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发生的毁坏林草湿资源行为,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严禁包庇,并在2026年及以后年度新增违法图斑正式下发前,上报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林草局。对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视为履职尽责不到位。依据《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的工作办法(试行)》(乌纪发20225号),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玩忽职守、包庇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给予严重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扣减当年度应发报酬的8%;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当年度应发报酬的12%。

第十四条 对生态护林员的处罚

因生态护林员履职不到位,导致管护区发生违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上报,或发现后不制止、瞒报、谎报,甚至自身参与或纵容的,将依据旗林草局、农牧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四子王旗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四林草发202610号)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护林员扣发绩效工资、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 长效机制建设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机制

为切实提升举报违法行为积极性,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有奖必兑、严格保密,以“一事一奖、以案定级”为标准,调动全旗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进行举报奖励。

(一)举报情形及标准

1.毁林毁草开垦、盗伐滥伐林木:按行刑类别给予奖励,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奖励案件处罚金额的20%;涉及刑事处罚的,奖励案件处罚金额的50%。

2.非法占用林地、草地、湿地:主要针对工程建设中“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行为,将依据非法占用面积及危害程度,依法进行处罚,并奖励案件处罚金额的20%。

3.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对公职人员参与、包庇或纵容各类破坏林草湿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奖励案件处罚金额的50%。

(二)不予奖励情形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嘎查村“两委”成员及生态护林员在履职中发现的线索;举报前已被受理、查实、查处的案件;线索不具体、无法查证,或捏造事实、恶意举报。

(三)奖励资金来源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旗财政预算,主要由全旗林草执法所处罚款上缴国库予以保障,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联合执法机制

旗林草局、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及各苏木乡镇要建立常态化联合办案机制。成立联合执法专班,对重大复杂案件开展联合调查。健全案件咨询、会商、移送制度,做到证据互认、信息互通、案件及时双向移送。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

第十七条 宣传警示机制

常态化通过广播、电视、融媒体、宣传栏、召开村民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林草湿资源保护普法宣传教育。旗林草局、公安局每年联合发布一批典型违法案例,以案说法、以案示警,营造“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十八条 长效管控机制

建立健全集“网格化巡查、线索快速上报、部门联合执法、生态修复治理、严格考核问责”于一体的“五位一体”闭环管理长效机制。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提升监测能力,持续巩固治理成果,坚决守住全旗林草湿资源保护红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子王旗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旗公安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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